佛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草拟规范性文件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全市开展双拥活动及承担双拥日常工作;指导全市抚恤优待对象的优抚工作;负责和指导烈士、残疾军人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军队落实政策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残疾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易地安置的地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和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协调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管理工作,负责区、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区、镇(街道)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
(十)指导全市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全市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老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负责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审核工作;指导福利生产企业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和开展救助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拟订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社会工作的总体发展和实施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mail:fsmz@fsmz.gov.cn
地址:佛山市卫国路3号
电话:0757-83334221